稅單經辦理寄存送達時,即以寄存日為收受送達之日,並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單經辦理寄存送達時,即以寄存日為收受送達之日,並發生送達效力。

有民眾詢問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時,因顏色與一般稅單粉紅色不同,且對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標示的土地位置在哪裡也不清楚,又非納稅義務人所有,故不予處理,為何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傳繳通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等文書時,若不清楚,可直接向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所留承辦人員電話詢問,千萬不要不理會擱置一旁,因核定稅額通知書一經送達後,倘該筆稅款未於繳納期限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至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即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並提醒,如果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會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所以,有收到稅單卻不明瞭時,請立刻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