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契約書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於扣除營業稅後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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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契約書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於扣除營業稅後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承攬金額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營業稅50萬元,承攬契約分別載明金額及營業稅額,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該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有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有的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該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印花稅票,若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或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請立約人於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確實已貼用印花稅票,以免發生漏未貼花或短繳情形而受罰。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