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登記後經鄉鎮市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免貼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如果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尚非屬前開規定性質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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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