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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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更加周延完備及增進徵納雙方和諧,減少爭議,該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賡續蒐集各界建言及輿情反映,對於稽徵實務作業遇有法令不合時宜或衍生適用疑義案例,均適時檢討研修。103年9月至104年2月11日完成檢討並公(發)布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21則,賦稅法規合理化績效詳如附表,重要成果如下:
一、所得稅
(一)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5條,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
(二)103年11月3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2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修正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違章級距,並適度調降營利事業已於限期內補繳超額分配金額情形之裁罰倍數。另修正營利事業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者,改按故意或過失訂定不同裁罰倍數,並就初次過失之違章情形,酌予減輕裁罰倍數,使裁罰規定更具允當性及衡平性。
(三)103年12月3日核釋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於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每股成本應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四) 104年2月11日核定104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核實認定,並放寬獨資或合夥事業之一般職工薪資通常水準限額至每月新臺幣57,500元,提高營利事業為基層員工加薪之意願。
二、營業稅
(一) 103年9月4日核釋財產保險業申報自留賠款扣減計徵營業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並消弭業者之疑慮。
(二) 103年11月18日核釋國內營業人出售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且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三) 104年1月19日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俾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
(四) 104年1月21日核釋母公司合併子公司取得視同股利收入,不論母公司持股比例,均免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五) 104年1月28日核釋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俾紓減訟源。
三、貨物稅
103年12月4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之認定標準,以落實電動車輛節能減碳之立法意旨及維護租稅公平。
四、菸酒稅
103年12月25日訂定「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以貫徹賦稅公平,促進誠實納稅,並使稽徵機關對違法菸酒出廠之處分作業標準一致,有助維護稅收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及第26條條文,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要件,以健全房市、落實居住正義。
(二) 103年11月14日核釋所有權人銷售配偶間相互移轉取得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配合我國民情,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兼顧課稅公平合理。
六、房屋稅
103年9月26日核釋信託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並減少爭議。
七、使用牌照稅
103年10月31日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處期間之起算日,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並減少爭議。
八、稅捐稽徵法
(一) 103年9月25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權利。
(二)103年12月31日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達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尚應依該規範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自104年1月1日生效,兼顧稅捐保全之公共利益,並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
(三) 103年12月31日核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者之處理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法規合理化乃長期工作,將持續不斷自我檢視並傾聽外界建言,作為檢討修正之重要參考,經研議可行者,將陸續修正發布,期能藉由法規合理化,達到興利除弊、促進工商發展及保障民眾權益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02)2322-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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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2/1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