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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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契稅申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臺中訊) 最近接獲民眾查詢電話:「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典權,經辦理契稅申報後,因故解除契約,而撤銷契稅申報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一)買賣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

(二)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

(三)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