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牌照稅比照汽燃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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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牌照稅比照汽燃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10100669900號令「車輛報費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如因肇事毀損不堪使用,除將車輛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並應提供警方出具係因肇事不堪使用」證明、車牌、行照、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比照汽燃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1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2/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