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並回應民眾對於房屋稅改革之期待,修正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高雄市持有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1.5%稅率課徵房屋稅,估計高雄市約有5萬多戶房屋將受到影響。另外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也配合修正房屋稅徵收率,由2%調高至3%,估計約有3千多戶房屋受到影響。

西區稅捐處表示,該修正案業於104年1月20日經高雄市議會三讀通過,並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多屋族、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之房屋,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會提高,至於自住房屋部分並無影響,希望能藉此讓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並改善不動產持有稅偏低的情形。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的稅率,並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所屬各分處申報,以維護租稅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0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