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梧棲區章小姐新購房屋供自住使用,來電詢問是否需另申請為自住房屋,以享較優惠的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去年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104年起「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所以房屋如果符合「自住」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為自住房屋(稅率1.2%),才不會被按較高的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該局並說明,於房屋購入或受贈取得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取得後之用途,經審查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者,就可以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另外再寫申請書。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房屋有新、增、改建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務局申報,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例如供營業用、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確保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3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