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工廠用地,不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廠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之土地,已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不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內,依法設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土地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查獲,除要被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3倍以下的罰鍰。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