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104年1月1日「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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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104年1月1日「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上路了!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使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於103年12月31日發布自104年1月1日生效。該規範實施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欠繳應納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該規範審酌有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
  該規範第4點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應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符合條件者,應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稅務局指出,前揭「分級」之欠繳金額:個人部分,已確定欠繳金額區分為10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3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為150萬元以上未達450萬元、450萬元以上未達1,500萬元、1,5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部分,已確定欠繳金額區分為200萬元以上未達600萬元、600萬元以上未達2,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為300萬元以上未達900萬元、900萬元以上未達3,000萬元、3,0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條件包含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踨不明、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已確定欠繳金額個人/營利事業已達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未確定欠繳金額個人/營利事業已達1,500萬元/3,000萬元以上等,分散於各分級限制出境條件。
  自104年1月1日起,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該規範審酌,經審酌後如符合限制出境要件者,始得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維租稅債權。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更新日期:2015/02/09

發佈單位:南投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