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市有土地取得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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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市有土地取得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免繳印花稅

吳先生最近向財政局標購高雄市一筆市有土地,並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來電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雙方合意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至於吳先生標購市有土地,並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因立據人為財政局,該不動產移轉證明書核屬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依照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繳印花稅。

民眾如有印花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印花稅服務專線07-2293151分機237洽詢。

更新日期:2015/0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