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不再以夫之戶籍為優先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不再以夫之戶籍為優先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至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其得適用自用稅率之優先順序,依去年1月13日修法後之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時,則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核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陳小姐及先生在高雄各有一間房子,當陳小姐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受限於一處之規定時,應先由夫妻雙方協議擇定,如未擇定,稽徵機關將採土地地價較高者,核定為自用住宅用地,另處土地則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2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且受限於一處規定時,請仔細比較稅負高低,由夫妻雙方擇定地價較高者,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