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後,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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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稅捐稽徵法第38條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計息方式,修正後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或補繳稅款者,按應退還或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補徵。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近年來郵政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對於提起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如仍依修正前規定,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或補徵,顯失公平,修正後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定將更為公平合理;且另增訂過渡條款,即該條文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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