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如有駕照者,應以本人名下車輛申請免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稅法規定,身心障礙者若持有駕照,每人可申辦自己名下汽車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之汽車1輛申請免稅。
該局表示,如果身障者係原來沒有汽車駕照,而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的車輛辦理免稅,嗣後身障者考取汽車駕照,應以自己名下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會定期與監理機關交查身障者之駕照狀況,若發現有上述情形,會發函取消免稅,並輔導於期限內,改用身障者名下車輛申請免稅。
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
承辦員:鄭怡貞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4
更新日期:2015/02/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