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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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可向原出售土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必須在2年內。二、出售及重購土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三、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四、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五、出售與重購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登記同一人名義;另外,特別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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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