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免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徵補使用牌照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核准免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徵補使用牌照稅規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其所有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如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籍之成員,已不合免稅規定,應補徵使用牌照稅,惟車輛所有人如事實上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主動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該局指出,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將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請車主留意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