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通過「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議會通過「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基隆市議會2月4日已決議通過「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追溯自103年7月起適用,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該條例修正重點為「非自住房屋(即指自住或公益出租外,即包含第4戶(含)以上自住房屋)」之徵收率由稅率1.2%調升至1.5%。「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徵收率調整至法定稅率3%。維持不變的稅率有「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1.2%、「營業用房屋」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2%。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復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所以此次徵收率調整影響較大者為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的自然人及法人。

該局提醒,原核准自住使用的房屋如有變更為非自住使用,或非自住使用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規定,請記得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更新日期:2015/02/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