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有車輛加油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工自有車輛加油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反映營業人常要求員工個人車輛加油時,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輸入營業人統一編號,以利其申報扣抵營業稅,該營業人之作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民權稽徵所指出,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或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02/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