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後售自宅用地,可否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購後售自宅用地,可否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致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屋」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果於出售前已經持有該自用住宅6年,且亦連續設籍滿6年以上,縱使出售時已先將戶籍遷出,只要自戶籍遷出日至該自用住宅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何君於103年6月5日訂約出售本市北屯區OO地號土地,同年月12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審查結果,該土地出售前符合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何君也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而且自92年8月10日至103年4月23日於該地設有戶籍,雖然何君於103年4月23日出售前將戶籍遷至新購地,致出售時何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但其遷出戶籍日至該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的規定。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