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於100年1月26日修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調整。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2項,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份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佔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