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農用證明核發前申報移轉,嗣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附農用證明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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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農用證明核發前申報移轉,嗣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附農用證明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未經核發前即申報移轉土地,經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當事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附核發日期在申報日後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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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