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酒販售場所、酒類廣告及促銷之新規範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菸酒管理】酒販售場所、酒類廣告及促銷之新規範

農曆春節將至,民眾對菸酒類禮盒需求激增,商家以DM廣告促銷頻繁,為避免商家不知新修正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而受重罰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呼籲菸酒零售販賣業者務必遵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其中有關酒販賣場所、酒類廣告及促銷之新規範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內容如次: 一、 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財政部業據以訂定「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其要點為: (一)、規範販賣酒品得以設置專區或專櫃方式擇一展示陳列,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專櫃字樣、「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交通部所定禁止酒駕警示圖等警示圖文,另就警語字體大小及標示方式加以規範,以發揮警示效果。 (二)規範展示陳列商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1公尺以上,以避免誘使兒童及少年購買酒品。但於結帳處後方為酒品展示陳列、營業面積小於6平方公尺或為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之。 (三)至販賣料理酒類或屬專營販賣菸酒及其相關商品之場所,不適用該辦法規定。 二、本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反依本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加強提醒消費者不得酒駕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觀念,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俾共同維護民眾酒品消費權益及善盡企業責任。財政部已將相關資訊載於國庫署網站內菸酒管理業務(http://www.nta.gov.tw),如有問題可逕上網站瀏覽參考或電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菸酒管理科05-3622779。

更新日期:2015/02/0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