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無次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無次數之限制!

(臺中訊)住在大安區的鄭小姐曾經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最近又將自住的房屋和土地出售,並且新購入自用住宅用地,詢問是否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合於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符合土地稅法之相關規定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但五年內若再行移轉該土地或戶籍遷出、變更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稅務局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