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縱然實際居住該地,依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如果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原因遷出,雖然還住在該地,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