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改按長度認定是否為特銷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遊艇改按長度認定是否為特銷稅課稅範圍

民眾陳小姐詢問:如自國外進口遊艇是否應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104年1月7日公布之修正後特銷稅條例規定,遊艇之起徵點修正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此項修正係為推動遊艇觀光產業及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經參考國際上將100英呎以上遊艇認屬超級遊艇之慣例,調整課稅門檻,以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100英呎)以上為課稅對象,此標準同時適用於進口遊艇及國產遊艇。民眾如自104年1月9日起進口此類遊艇者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特銷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300

更新日期:2015/0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