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部分供營業使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則按比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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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部分供營業使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則按比例課徵

(臺中訊)民眾來電諮詢,其土地原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在計畫於房屋1樓經營早餐店,但2樓以上仍供住家使用,是否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僅部分供營業使用,其餘部分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則按房屋供營業使用面積占房屋總面積之比例來核算地價稅,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