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沙鹿區蔡代書來電詢問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立契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前項規定所稱之契據,就房屋來說,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時訂立之契約書。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持該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可免貼繳印花稅。

  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