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贈與妻土地,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仍要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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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贈與妻土地,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仍要重新提出申請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王先生持地價稅繳款書詢問,不解一直作自用住宅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按一般稅率課徵之繳款書?經查明因其土地已於103年8月贈與登記予妻子,惟但未在9月22日前提出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依法要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並說明,無論係因夫妻贈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因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103年為9月22日)前,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才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如果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特別提醒,如有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切記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229336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

更新日期:2015/01/30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