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 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售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若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因該憑證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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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