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落實居住正義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政會議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落實居住正義

為抑止囤屋炒作房價,影響青年人成家購屋之意願,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桃園市政府今(28)日市政會議已決議通過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將提請市議會審議。

 

地方稅務局表示,草案內容「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逾3戶(第4戶起)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依納稅義務人持有桃園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多寡而定,持有2戶以下(第4戶、第5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第6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者囤屋成本,落實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

 

依財政部定義所謂「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要件者: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表示,本草案如能順利經議會審議通過,將踏出桃園市房屋稅制改革的第一步。

更新日期:2015/01/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