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運用停車資料進行漏稅裁罰,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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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運用停車資料進行漏稅裁罰,並無不法

有關日前媒體報導法官以稅務機關運用停車資料進行漏稅裁罰,侵害民眾個資為由而判決撤銷使用牌照稅罰鍰,該案經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裁處罰鍰依法無誤,全案已確定。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判決內容,原審認為稅捐機關於處分前未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屬違憲一節,因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已規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原審未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即以違憲為由逕行排除適用現行有效法律,已違背法令規定;至於原審認為其他機關提供停車資料予稅務機關涉及違法運用個人資料部分,因停車資料不屬於私密敏感事項,稅捐機關基於追查逃漏稅之公益目的,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後將繼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合法運用各項資料課徵稅捐,以防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更新日期:2015/01/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