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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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納印花稅?

(臺中訊)陳先生欲以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不清楚應否繳納印花稅,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陳先生所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如以該調解書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依法應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為貼心服務民眾,亦可至各分局全功能櫃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方便又快速。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