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供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修法新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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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供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修法新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攸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規定,自本(104)年1月1日起適用: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身心障障者持有駕照者,車輛限本人所有;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1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且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者,其免徵之稅額係以2400CC之稅額計算之,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稅務局指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輛免稅為限,可持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及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的稅務局提出申請;如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提出免稅申請,限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具的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車主如為本人或配偶者得以身分證代替)、車主及身心障礙者印章,且其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
  稅務局籲請符合免稅規定之民眾儘速提出申請,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檢附證件齊全申請當日即可核准免稅,如已繳納全年期之使用牌照稅款,亦可申請退還自免稅核准日起至當年底溢繳之稅款。如還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免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或2222121轉33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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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1/26

發佈單位:南投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