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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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臺中訊)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限制,一、都市土地面積不可超過300平方公尺,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以1處為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或已成年子女等設籍居住,在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並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 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