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可依比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可依比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疑慮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營業使用,是否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之基地會依房屋實際自用及營業比例分別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後,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如遇上述情形,需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度起即可按該項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如超過申請期限,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以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5/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