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是輕稅重罰,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應辦理代徵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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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是輕稅重罰,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應辦理代徵手續,以免受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商家為招徠生意增加收入,常以寄檯方式擺設一、兩台電動玩具或搖搖馬等娛樂設施,雖非重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微小,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違反者要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局長施錦芳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消費者,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的業者或舉辦娛樂活動之人代徵。娛樂稅代徵人若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所漏娛樂稅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娛樂稅採輕稅重罰,請依規定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並據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得不償失!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1/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