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舊屋申請設籍應出具切結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舊屋申請設籍應出具切結書

阿民在哈瑪星有間祖傳未設立房屋稅籍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以往都向該土地管轄機關繳納土地租金即可續租,最近,被要求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才能續租,阿民赴稅捐分處服務櫃台詢問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前許多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蓋在國有財產署、航港局及鐵路局等所經管的土地上,當時也未向稅捐單位辦理設立房屋稅籍;近來承租土地都被要求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納稅人若要申請設立房屋稅籍,需攜帶身分證和設籍相關證明文件等到稅捐單位填寫房屋新、增、改建稅籍使用情形申報書,並出具切結書經核准後即可辦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高雄市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新的房屋標準單價,調升幅度約81%,房屋申請設籍時若能提出房屋在103年7月1日前完工的資料,如申請水電表設立或繳納歷史證明等,就能適用舊的房屋標準單價。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

更新日期:2015/01/21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