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房屋時,記得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節省房屋稅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房屋時,記得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節省房屋稅捐

個人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向房屋所在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房屋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要件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特別提醒,移轉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可以加填附聯申報使用情形,亦可運用網路經由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首頁左側網路櫃台點選線上申辦,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及交通往返奔波,非常輕鬆又便利,請民眾多多利用。

更新日期:2015/01/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