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如符合申請要件,仍可於權力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如符合申請要件,仍可於權力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故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惟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力部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公同共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期起適用。

  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