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未銷花,罰很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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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用印花稅票未銷花,罰很大喔!

偶有民眾誤以為貼用印花稅票即完成應繳納印花稅手續,殊不知未依規定銷花,經查獲將被處罰5-10倍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才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的銷花係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若未依上述規定銷花將處5-10倍罰鍰。

 

民眾如想進一步解印花稅相關規定,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5/01/20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