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須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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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須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依規定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該局特別提醒,因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差距高達4倍,應繳納地價稅額相差很大,為免權益受損,應依限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常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致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權益。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