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納稅義務人於房屋買賣移轉,特別留意契稅申報期限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契稅】納稅義務人於房屋買賣移轉,特別留意契稅申報期限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該局最近排定至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業務檢查工作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契稅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之情形,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房屋買賣移轉時,應特別注意契稅申報期限的問題。        該局表示,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因此 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承受人(承受、受贈)應依前開規定,於契稅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公所財政課申報 繳納契稅,避免逾期申報而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不論該等房 地之登記取得原因為何,除依法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 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2年內房屋移轉之契稅案件時,應特別注意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相 關規定。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開徵,對於房屋買賣所簽訂之所有權移轉契約,其立契日期對於國稅稽徵機關審理 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期間,有無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至為重要,因此請納稅義務 人注意自身權益。     最後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0800-086969查 詢。

更新日期:2015/01/1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