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買賣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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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買賣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5/01/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