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覈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進貨成本,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依據海關通報資料,查獲某公司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利用關係企業間輾轉交易以規避查核。經過調查,該企業集團100年度涉嫌虛報營業成本致短報所得額共3,803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1,600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由於中國大陸生產成本相對低廉,國內部分業者為降低經營成本,自中國大陸直接或間接透過貿易商申報進口貨物再轉售之情形日漸增加。但有部分進口業者為規避稅負,除於申報進口時,以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方式規避關稅外,更因其進口貨物之取得成本較國內製造為低,其依市場交易價格出售時,因進貨價格低廉而產生巨額所得,故為逃避稅負,除利用集團企業間輾轉交易以提高進貨成本,並分散利潤外,其個別企業並藉機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以遂行逃漏稅之目的。案經該署運用方法查對相關交易人之進銷貨資料等,查得該公司及其關係企業100年度分別涉嫌虛報營業成本致短報所得額,除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內地稅與關稅主管機關對於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異常案件,訂有相互勾稽處理作業及通報機制。該署特別呼籲相關進口業者莫心存僥倖,應覈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成本費用,如有涉及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虛增營業成本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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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1/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