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使用牌照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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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使用牌照稅課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目前縣內純電動車(以電池最為動力)計3輛,自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自104年1月6日起全面恢復課稅。

稅務局提醒車主,依據電動車馬力與一般車輛之排氣量對照表,一般常見的83.1-182HP自用電動車牌照稅課徵,比照總排氣量1201-1800CC的汽車,一年稅額為7120元,又課稅級距(322.1HP-414HP),視同總排氣量3001CC的汽車,則課徵28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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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1/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