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牌照之車輛已向監理機關報停者,報停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領用牌照之車輛已向監理機關報停者,報停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使用期間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其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亦可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工作關係,預計自104年7月1日起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停放於自家車庫,不使用公共道路,甲君如向監理機關辦理自104年7月1日起停駛登記,則僅須繳納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如未報停,其出國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仍須繳納。甲君回國後,如要恢復使用車輛時,則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以免受罰。停駛期間之車輛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須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