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請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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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請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印花稅稅收全數劃歸縣市收入,又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須課徵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基於不動產物權登記及主管稽徵機關作業便利,有關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案件,其稅款收入應歸屬不動產所在地所屬縣市政府,嗣後如發生退稅或欠稅或其他任何問題,亦係由該稅捐稽徵機關負責處理。因此,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於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土地增值稅申報或繼承案件辦理查欠時,同時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如因身處外轄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不便,可以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惟貼用稅票時,務必請記得依規定銷花,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01/14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