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為營業使用時記得要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不為營業使用時記得要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臺中訊)有部分房屋所有人認為,房屋作為店面、工廠或倉庫等營業使用,只要營業人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房屋稅就不會被改為營業用稅率課徵,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不論營業人有無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房屋已為營業使用時,其房屋稅即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以稅率來說,營業用稅率為3%、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兩者稅率相差1.5倍,又房屋稅係按月計課,因此房屋如已不作為營業使用時,請所有人記得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課。此外,如果該房屋之坐落基地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時,地價稅也要提出申請,才能據以審核,請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民眾如果對地方稅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市話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