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前項規定所稱之契據,就房屋來說,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時訂立之契約書。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持該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並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可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66
更新日期:2015/01/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