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待售自用住宅用地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為騰空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出售時該房地已無人設立戶籍,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繼續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人實際之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hangtax.gov.tw),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何素禎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7
更新日期:2015/01/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